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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GPIF檢視其盡職治理原則並增加固定收益及替代性資產

日本政府退休投資基金(Government Pension Investment Fund,簡稱GPIF)已將固定收益及其它可替代性資產,諸如不動產,納入其外部資產經理人盡職治理原則的保護傘之下。
GPIF在2017年首度發佈資產經理人綱領,上週在網站公佈了修訂版。

GPIF的發言人告訴IPE說:「這次修訂中主要的一項是我們現在會要求所有資產經理人—不只是權益性證券經理人,也包括固定收益經理人與其他替代性資產經理人—要履行盡職治理責任。」

雖然原守則大多數仍維持不變,但GPIF在修訂中闡明其要求,仍保留五大原則。

首先,關於資產經理人的公司治理結構,GPIF說所有資產經理人應該採行日本盡職治理守則。

GPIF期待資產經理人解釋,經理人與員工薪酬與激勵系統如何與GPIF的利益對齊。

對於涉及資產經理人利益衝突的管理,GPIF列舉了一些利益衝突可能狀況。比如當資產經理人對有潛在利益衝突的公司行使投票權時,諸如自己的公司、母公司或其他集團公司,就應該發展並揭露某種程序以消除任意妄為的行徑。

GPIF說:「這是比照公司治理及利益衝突管理的最佳實務作法,諸如讓他們的第三方委員會來投票決定,或者檢查其自行決定的正確性。」

第三個選項就是依照代理投票顧問機構的建議。

關於盡職治理活動的政策,包括議合,GPIF修訂後的原則擴大為包含4個額外要點,其中有一項是「資產經理人應該整合盡職治理及投資」。

綱領補充說:「資產經理人應該與各個利害關係人議合,包括主管機關、證券交易所、被投資公司及指數編製者,藉此強化他們及GPIF所投資市場的永續性。」

GPIF期望受託管理被動式股票投資的資產經理人「發展及有效落實一份公司議合策略以推動市場的永續成長」。

有關環境、社會與治理(ESG)整合進入投資程序之議題,GPIF期待資產經理人要做什麼的大原則並未改變,但它重申他們應該簽署聯合國的責任投資原則並「參加其他產業ESG倡議」。

有關投票權行使也類似,GPIF大致維持2017年首次公佈原則不變。

關於代理投票,GPIF說資產管理人應該發展一個政策及綱領能對「股東長期利益的最大化有所貢獻」。

GPIF說:「資產管理人應該定期檢視其投票紀錄並進行自我評估。」

【網址連結】
https://www.ipe.com/news/japans-gpif-reviews-stewardship-principles-adds-fi-and-alternatives/10044210.artic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