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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候變遷風險對財務的重要性與日俱增

麥格理銀行(Macquarie Bank)的常務董事兼執行長Mary Reemst最近在澳大利亞證券與投資委員會(Australian Securities and Investments Commission , 簡稱ASIC)論壇上指出,影響全球金融機構的「長期重大趨勢」為氣候變遷與永續性。

Reemst女士告訴ASIC Forum 2019說,氣候變遷「同時創造風險與機會」,她還說,雖然這不是新概念,但是金融業直到最近才正式探究它的影響力。

她說:「氣候變遷所帶來的財務風險日益受到主管機關、監理單位、政府與公司的重視…很多公司已經簽署了氣候相關財務揭露工作小組(The Task Force on Climate-related Financial Disclosures , 簡稱TCFD)的建議,並向前邁進,期待看到公司當局對氣候風險有額外補充的揭露。」

當TCFD研製自願揭露氣候相關財務風險給公司採用,提供投資人、放款人、保險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資訊,Reemst女士指出澳洲慎險監理署(Australian Prudential Regulation Authority , 簡稱APRA)和ASIC越來越強調氣候變遷的財務風險。

的確,今年3月APRA發佈了一份資訊報告,名為《氣候變遷:從察覺到行動》(Climate Change: Awareness to Action),發現大多數的金融機構現在認為氣候變遷已轉變成一種風險,正採取步驟管理之。

APRA在報告中如此寫到:「越來越多金融機構視氣候變遷為重大審慎的風險。從察覺轉變到行動,回應了這些風險是現在進行式」

Reemst女士也強調今年初,英格蘭銀行及法國央行的各行長聯名,及關注氣候的金融系統綠化網路(Network for Greening the Financial System,簡稱NGFS)的主席,共同發表一份聯合的公開信,警告氣候變遷帶來的財務風險。他們寫到:「如果某些公司與產業無法適應新世界,將無法生存。」

Reemst女士說:「他們的訊息相當清楚—氣候變遷是一個公司營運時必須考慮的財務風險。監理機關將特別增加對這類風險的監督,更注重氣候相關風險的揭露以及企業如何管理它們。為避免疑慮,金融機構有責任辨識影響機構的風險,並發展適當的風險管理。」

國際觀點
上週的ASIC Forum上,數個國際監理機關都同意Reemst女士的看法—對金融業關於氣候變遷的監理行動及報導皆逐漸增加。

國際證券管理機構組織(the International Organisation of Securities Commissions , 簡稱IOSCO)的主席、香港證券暨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Securities and Futures Commission of Hong Kong , 簡稱SFC)執行長Ashley Alder,告訴與會代表說,永續性是「相當長期的挑戰」,現在有很多非政府或跨政府組織正在這個領域努力建立標準(諸如聯合國),「在這個領域的監理內容還不多。」

Alder說:「實際上我認為,當期待企業描述其面對的風險越來越精準,所增加動能的程度將令人驚訝…這不是環境造成的影響,而是在當前的政策背景下,過渡到低碳世界所面對的風險。」

他接著說:「或者,在政策成功或不成功的情況下,氣候變遷對這些企業的實際風險。這才是規範與氣候變遷的議題目前定位的方式;而它的定位是根據財務風險,直接納入央行—也是主管機關、證券主管機關的管理範疇。問題是判斷氣候變遷的財務風險可能是什麼,一如英格蘭銀行行長Mark Carney所言:你如何獲得更好的資訊為這些風險來定價?而這些資訊就直接從資產管理公司流經公司本身經營的事業到中介機構、信評機構了。」

Alder說,「因此,這也有一個完整的型態,我認為金融服務業也許會驚訝怎麼會發生得這麼快。」

同樣的,安大略省證券委員會(Ontario Securities Commission)的主席與執行長Maureen Jensen也說,她的焦點此刻也放在「永續投資和永續報告」。

加拿大省的金融監理單位接著說:「這是另一項越來越常討論到的全球倡議。這是由大客戶所帶動的,而且越來越常見到散戶想要投資那些關注永續投資的企業。」「因此我們與加拿大證券主管機關一起檢視如何強化既有ESG風險揭露的規範,但現在尚未達成共識,一旦達成共識,就會發佈並以明文規定。」

氣候變遷的訴訟正在增加
當全球社會變得日益擔心企業和經濟對環境的影響之際,這個意見就會出現。在往後幾十年,各國均著手轉型到巴黎氣候協議所要求的低碳經濟。

此外,最近由澳洲公司董事學院(Australian Institute of Company Directors)所做的董事觀點指標(Director Sentiment Index)發現,氣候變遷是公司董事第一個希望聯邦政府處理的長期性問題,特別是當公司治理實務和公司揭露受到更嚴格的監理審查之際。

Ashurst法律事務所最近提出了一份簡報,內容是公司和董事在氣候變遷上的潛在責任,大意是它具有「對公司與其董事義務的重大意涵」,就算並未對營運活動造成任何直接實質風險。

Ashurst的合夥人John Briggs和Jeff Lynn的評論是:「期待公司與其董事能考慮與瞭解氣候變遷風險,並確保它們揭露,而且能適當地降低風險。」

「澳洲的主管機關,包括ASIC與APRA,正加強協調統整這些義務,並明確表達他們關注和察覺氣候變遷及其連帶的責任。然而,不只主管機關尋求確認公司和其董事已考慮及回應氣候風險,氣候變遷訴訟在全球也有增加的趨勢。」

他們說,「雖然澳洲聯邦選舉的結果顯示,在聯邦層級可能尚未出現新的重大法律過渡風險,但在個別省分(州)或領地,再生能源和減排要求扮演著越來越重的角色。公司及其董事必須監督這些發展,並確保其實務作法,能漸次符合充分瞭解的義務。」

合夥人James Clarke指出,關於氣候變遷揭露及公司管理,在澳洲有幾件訴訟程序已經發動,他還警告「這個趨勢可能還會繼續下去」。

Clarke說:「雖然愈來愈瞭解連帶的義務與責任,不過對公司和董事而言,尚缺乏一份詳細的指引,告訴他們如何適當地回應。」他補充說,「澳洲法院很可能將氣候變遷視為可預見的風險,董事若無法考慮這些風險,可能有違反注意和盡職義務的責任。同時,主要的監理機關也日益強化關於氣候變遷風險方面的聲明。」

Ashurst建議董事要考量企業是否足夠瞭解對氣候風險的曝險程度(不管是實際的或過渡性的),並且企業與董事要對所有治理與揭露的義務感到滿意,並「緊密遵循」聯邦選舉後監理措施的變化。

【網址連結】
https://www.mortgagebusiness.com.au/breaking-news/13445-climate-change-risk-increasingly-important-in-finance